若孕婦心臟病較輕、代償機能良好則對胎兒影響不大;反之,若孕婦因心功能不良而長期慢性缺氧,會影響胎兒生長發育,尤其是發生心衰者,可因缺氧導致流產、早產、胎兒缺氧、死產。
心臟病患者能否懷孕
1、孕前評定心功能 有病的心臟能否擔負妊娠和分娩,主要取決于心臟的代償功能。心功能按患者所能負擔的體力活動可分為四級:
I級:一般體力活動(比如上兩層樓梯、洗衣、做飯等)不受限制;
Ⅱ級:休息時舒適如常,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時即感心悸、氣促;
Ⅲ級:休息時雖無不適,但活動量少于一般日常體力活動時即出現心悸、氣促;
Ⅳ級:任何輕微活動即感不適,休息時仍有心悸、氣促,有明顯的心力衰竭現象。
一般來說心臟功能Ⅱ級以下的患者可負擔妊娠;心臟功能超過Ⅲ級,孕產期心力衰竭發生率顯著增高,則不宜生育。以往妊娠發生過心衰或妊娠早期就發生心衰;風濕性心臟病有中、重度二尖瓣病變,伴有肺動脈高壓或紫紺型先天性心臟病;活動性風濕熱;亞急性細菌性心內膜炎及有嚴重的心律失常;嚴重的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肌炎患者均不適宜妊娠,如果避孕失敗應及早做人工流產術。患者懷孕前均應請內科醫生詳細檢查,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