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南京市民李先生稱,他到新街口沃爾瑪超市買了一罐嬰兒奶粉,回家發現奶粉已過期,找到超市方要求退貨并賠償,對方不承認過期奶粉是超市售出,但承認賣過一罐奶粉給他,并愿意退換貨。因為不滿超市的處理,李先生將超市告上法庭,除了要求退貨外,還要求給予10倍賠償。

昨日,秦淮法院開庭審理此事,未當庭宣判。
第一回合:
小票顯示在超市買了奶粉
李先生:我這里有一張購物小票,上面記載了2013年11月23日中午12點多,在你們超市買了一罐明治一段奶粉,價格為153元。回家才發現生產日期是2012年5月3日,保質期到2013年11月3日,早已過期了。
超市:我們承認你當天在超市買了一罐明治奶粉,而且價格也是153元,但你無法證明你出示的購物小票上的記載的奶粉,就是你說的那罐過期奶粉。
第二回合:
奶粉罐上有超市售出特征
李先生:我帶來了那罐奶粉,以及在他們超市奶粉柜臺拍的3張照片。超市賣的奶粉,奶粉罐子底下多了一個箍子,這是你們超市賣的奶粉獨有的特征,我帶來的這罐奶粉罐子底部也有一個箍子。
超市:你的照片無法看出是在我們超市拍的。奶粉罐子下面的箍子并不是我們超市獨有的做法,那個箍子也是可以從別的罐子上拔下來,再安裝上去的。
第三回合:
檢疫證明沒那批次奶粉記錄
超市:明治奶粉我們是從杭州一家分銷公司進購的,每罐都有檢驗檢疫證明。從2012年9月開始到2013兩個年度中,都沒你那個過期奶粉的檢疫檢驗證明。
李先生:這個只是你們部分時段的產品,不能就此推斷出你們在這之前沒進購過2012年5月3日生產的明治奶粉。
第四回合:
奶粉保質期相差6個月
超市:工商所確認我們所有明治奶粉保質期都是24個月,你提供的過期奶粉,保質期是18個月。
李先生:目前我沒看到你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賣的所有明治奶粉保質期都是24個月。
第五回合:
調解數額差距大請法院判決
法院:被告方請在一個月內,補充兩方面舉證,一是你們沒銷售過保質期為18個月的明治一段奶粉,二是賣給原告的那罐奶粉是哪個批次的。最后,在法庭休庭前,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
李先生:愿意調解,包括退貨款在內,一共賠償1000元。
超市:愿意調解,但他提出的調解條件無法接受,請法院在我們補充舉證后,依法判決。